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99号
申请执行人:宋协民,男。
被执行人:王福之,男。本院在宋协民与王福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20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150.00元,执行费2,900.00元。另查:被执行人在我院有债权正在执行过程中,且双方同意待另案执行回款直接支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现已执行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77,721.00元整,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任何强制执行措施。经合议庭评议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04297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忠卫执行员 汪学忠执行员 刘延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莹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