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财保371号
申请人:李小芳。
被
申请人:夏振敦。
被
申请人:马学莉。申请人李小芳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三处养鸭棚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人民币40万元。案件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三处养鸭棚,保全金额为人民币40万元。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李小芳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光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