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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执字第00189号

刘道俊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31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道俊,周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字第00189号

申请执行人:刘道俊,1958年6月15日。

被执行人:周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民一终字第043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平五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平的银行存款1054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德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韦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