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字第00189号
申请执行人:刘道俊,1958年6月15日。
被执行人:周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民一终字第043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平五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平的银行存款1054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德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韦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