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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执1081号

济南市市中区汉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雷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济南市市中区汉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雷,杜鸾,杜在木,宋小杰,王龙,倪士镇,山东国大置业有限公司,济南金芙蓉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2执1081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市中区汉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张淼,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吴雷,男,汉族,1959年3月31日出生,住济南市市中区。被申请执行人杜鸾,女,汉族,1963年5月27日出生,住济南市市中区。被申请执行人杜在木,男,汉族,1960年8月16日出生,住济南市天桥区。被申请执行人宋小杰,女,汉族,1971年5月11日出生,住济南市市中区。被申请执行人王龙,男,汉族,1969年10月6日出生,住济南市市中区。被申请执行人倪士镇,男,汉族,1962年12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申请执行人山东国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孙耿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倪士镇,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济南金芙蓉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杜在木,董事长。本院(2015)历商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济南市市中区汉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市中区汉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雷、杜鸾、杜在木、宋小杰、王龙、倪士镇、山东国大置业有限公司、济南金芙蓉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及其它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上述情形,

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历商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骏

审判员 张          新

审判员 宁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任     梦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