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字第2567号
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浦东花园B组12-3、13号。
法定代表人:陆莉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淮荣,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谢荣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雍海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 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