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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财保170号

梁永远与王运来、张红蕊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梁永远,王运来,张红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财保170号

申请人:梁永远,男,195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

申请人:王运来,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

申请人:张红蕊,女,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申请人梁永远与被申请人王运来、张红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运来、张红蕊名下暂放在濉溪县人民政府征收办北环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工作组的150万元。并以其名下位于安徽省濉溪县濉溪镇烈山路西侧濉私房字第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梁永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王运来、张红蕊名下暂放在濉溪县人民政府征收办北环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工作组的150万元。

二、查封申请人梁永远名下位于安徽省濉溪县濉溪镇烈山路西侧濉私房字第号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孙 秀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培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