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3执1305号申请执行人田会勇,男,生于1969年9月8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代理人:尹琪,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朱延元,男,生于1963年7月26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济南市松元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朱延元,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田会勇与被执行人朱延元、济南市松元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2016)鲁0113执1305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朱延元、济南市松元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12119元及利息,本次已执行并过付申请执行人0元,未执行12119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并提供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鲁0113执1305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立新
人民陪审员 郭 汝
人民陪审员 刘 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