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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执1305号

田会勇与朱延元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会勇,朱延元,济南市松元造纸机械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3执1305号申请执行人田会勇,男,生于1969年9月8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代理人:尹琪,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朱延元,男,生于1963年7月26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济南市松元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朱延元,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田会勇与被执行人朱延元、济南市松元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2016)鲁0113执1305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朱延元、济南市松元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12119元及利息,本次已执行并过付申请执行人0元,未执行12119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并提供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鲁0113执1305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立新

人民陪审员  郭 汝

人民陪审员  刘 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