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3322号之一原告上海承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河曲路118号3312室,组织机构代码05934898-4。法定代表人徐建平。被告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经开区钢城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52965T。法定代表人刘大卫。本院在审理上海承灿投资有限公司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承灿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承灿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99元,减半收取2250元,由原告上海承灿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汪文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