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923行审196号申请执行人云梦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云梦环保局)。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法定代表人钟斌成,系云梦局局长。被执行人云梦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云梦县医院)。住所地:云梦县。法定代表褚瑰翔,系云梦医院院长。申请执行人云梦环保局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云梦环保局对被执行人云梦县医院环境违法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云环罚字(2015)1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云梦环保局作出的云环罚字(201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定,被执行人云梦县医院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医疗废水直排,该违法事实有云梦环保局《湖北省云梦县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云梦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证实,云梦环保局认为被执行人云梦县医院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遂依据该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云梦县医院作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和罚款人民币玖万壹仟贰佰元肆角捌分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云梦环保局在该决定书中告知了被执行人云梦县医院相关权利,被执行人云梦县医院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1月25日云梦环保局书面催告云梦县医院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云梦县医院逾期仍未自动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云梦环保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云环罚字(201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云梦环保局云环罚字(201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雄
审 判 员 周 峰
人民陪审员 阳小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景艳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