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5191号
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70736460B。
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斌,该行南城行信贷员。
被告:任仙根。
被告:皮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任仙根、皮兰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作出书面说明,称被告任仙根、皮兰已向原告支付所欠借款,故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书面向本院说明被告已向其支付所欠款项,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方可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童国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