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9290号原告杭州海瑞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梅东桥南。法定代表人潘芬娥。委托代理人唐均,杭州商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市萧山区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438号东南科技研发中心1701、1702室。法定代表人卢斯侃。委托代理人陈仲华,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海英,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海瑞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萧山区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海瑞纺织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市萧山区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海瑞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市萧山区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188元,减半收取10594元,由原告杭州海瑞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建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施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