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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3民初902号

沈某某与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沈某某,路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902号原告沈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路某某,男,汉族,农民。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诉讼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张亮独任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某某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也与其联系不上,无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祁栋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