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民终4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加军,个体。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锡泉,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柴西莲,山亭区山亭镇中心小学教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管庆科,个体,系被上诉人柴西莲之夫。二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秦戈军,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第三人:刘斌,个体。
原审
第三人:程春花,系原审第三人刘斌之妻。
上诉人杨加军因与被上诉人柴西莲、管庆科及原审第三人刘斌、程春花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中民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期间,上诉人杨加军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被上诉人柴西莲、管庆科及第三人刘斌同意上诉人杨加军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加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中民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杨加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67元,减半收取2583.5元,由杨加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关光明
审判员 朱运涛
审判员 孔 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龙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