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3执3010号申请执行人庞辉,男,1980年8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刘晶涛,男,1988年7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庞辉与被执行人刘晶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顺民(商)初字第77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同意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商)初字第775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 峰
审 判 员 薛 祥
代理
审判员 吕 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崔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