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5133号
原告:孙萌萌,女,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利,系巩义市第十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江锋,男,198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告孙萌萌与被告马江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萌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孙萌萌撤诉。本案受理费三十七元,由原告孙萌萌负担。
审判员 杨叶茂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亚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