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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5133号

孙萌萌与马江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萌萌,马江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5133号

原告:孙萌萌,女,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利,系巩义市第十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江锋,男,198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告孙萌萌与被告马江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萌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孙萌萌撤诉。本案受理费三十七元,由原告孙萌萌负担。

审判员  杨叶茂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亚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