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商初字第765号原告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0号。法定代表人陈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海华,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雨山工业园永佳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学强,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泽公司)诉被告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瑞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泽公司委托代理人郑海华、被告格瑞德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学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天泽公司诉称,2012年6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销售合同,2013年10月24日原、被告订立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GPS车载信息终端(型号TZ24N)及车辆远程信息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约定的GPS车载信息终端及提供远程信息服务,截至2014年12月4日,经双方确认被告共欠原告货款2275100元,现被告至今仍未付上述货款。原告按约向被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被告:1、立即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及服务费共计2275100元并以该款为基数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欠款事实无异议,现被告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原告交付的部分GPS存在质量问题,原告需加以核对冲抵欠款。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5日,原告天泽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格瑞德公司作为甲方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1、信息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天泽星网R车辆远程管理信息服务;2、配套软件:乙方向甲方提供JSGPS全球卫星定位公众信息服务系统软件V1.0B/S端WEB用户授权;3、配套硬件:乙方向甲方提供与信息服务及配套软件向配套的车载信息终端;4、移动通讯:甲方向乙方支付使用车载信息终端所需SIM卡的相关费用;5、配套软硬件安装注册:乙方或委托第三方向甲方提供配套软硬件的安装注册服务,包括:车辆安装方案设计、安装辅材配备、安装实施、调试注册;6、配套软硬件培训:乙方向甲方提供软硬件的培训服务一次。合同签订后,原告天泽公司按约向被告格瑞德公司提供了GPS车载信息终端及车辆远程信息服务。2014年12月8日,原告天泽公司向被告格瑞德公司出具《询证函》一份,载明截至2014年12月4日,被告格瑞德公司尚欠原告天泽公司货款2275100元,被告格瑞德公司采购部在函件上盖章。2015年7月16日,原告天泽公司向被告格瑞德公司出具《往来账项询证函》,载明截至2014年12月31日,被告格瑞德公司尚欠货款2275100元,被告格瑞德公司在庭审中对尚欠货款金额无异议。以上事实,有《销售合同》、《询证函》、发票、汇票、承兑汇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加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天泽公司与被告格瑞德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确认有效。原告天泽公司已经向被告格瑞德公司供应了GPS车载信息终端及车辆远程信息服务,被告应向原告给付相应货款。在原告提交的《询证函》中被告亦认可原告供应的货款为2275100元,被告未给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22751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承担以该货款为基数,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的违约金,未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且被告亦予以认可,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原告交付的部分GPS质量存在问题,需核对账目后冲抵货款,GPS质量存在问题涉及到货物的产品质量,被告在庭审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原告在庭审中对这一辩称未予认可,本案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275100元并承担以该款为基数,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被告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
审 判 长 陈伊然
审 判 员 杨 浩
人民陪审员 王玉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庆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