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安执字第2113号

谢金德与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金德,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2113号申请执行人谢金德,男,194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金德与被执行人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纠纷的(2013)安民初字第258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人民币577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己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25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文农

审判员  王晓峰

审判员  庄志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美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