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6执612号

申请执行人林华将与被执行人罗文秋、张华琼、孙仁瑜、陈美莲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华将,罗文秋,张华琼,孙仁瑜,陈美莲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612号申请执行人林华将,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罗文秋,男,1976年9月6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张华琼,女,1977年7月20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孙仁瑜,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陈美莲,女,1982年2月27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林华将与被执行人罗文秋、张华琼、孙仁瑜、陈美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4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华将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闽C272**小型汽车第被执行人孙仁瑜所有,本院已依法作出裁定予以冻结、扣押。因车辆去向不明,未能扣押。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德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4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礼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东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