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2执2011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朱世勇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朱世勇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20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经纬大厦。负责人刘东海,行长。被执行人朱世勇,男,195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朱世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志文

审 判 员  陈 鹰

人民陪审员  王 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爱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