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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民初584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宽城区小巨蛋练歌场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宽城区小巨蛋练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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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初584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沃锟,女,达斡尔族,1985年4月19日出生,系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工作人员,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晶,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城区小巨蛋练歌场。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兴业街**号。经营者:闻聪,女,1987年12月29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宽城区小巨蛋练歌场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申请和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综上所述,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余款1889元退还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审 判 长  王 欣

代理

审判员  曾范军

代理

审判员  王 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袁圣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