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3执复55号申请复议人(申请变更人)关霞红,女,1964年6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董忠惠(已死亡),男,1960年3月13日出生。被申请变更人孙凤英,女,1933年11月18日出生。被申请变更人史素萍,女,1963年6月18日出生。被申请变更人董铮,女,1986年9月21日出生。关霞红申请执行董忠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复议人关霞红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作出的(2015)朝执异字第00354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起复议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复议人关霞红原审称,我与董忠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2)朝民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当中判令董忠惠偿还我借款14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我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中现董忠惠已经偿还22000元,尚余119550元。2015年7月董忠惠去世。我认为,董忠惠之母孙凤英、之妻史素萍、之女董铮,是董忠惠的家人,董忠惠借钱也是置办家用,因此其家人有义务偿还我的借款。我请求变更董铮、史素萍、孙凤英为(2012)朝执字第0495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继续偿还剩余债务119550元。被申请变更人史素萍原审称,董忠惠与我系夫妻关系。董忠惠的借款并非用于家庭开销,也从未尽到对家庭的义务,只是在生病之后才回家,治疗费用也都是家里人负担的。2015年7月25日,董忠惠病故。董忠惠的债务跟家人并无关系,董忠惠去世之后也没有遗产。即使有,我也明确表示放弃对董忠惠遗产的继承,不同意被变更为案件被执行人。被申请变更人董铮原审称,董忠惠与我系父女关系。我的答辩意见同我母亲史素萍。我也明确表示放弃对董忠惠遗产的继承,不同意被变更为案件被执行人。被申请变更人孙凤英原审称,我与董忠惠是母子关系。我的答辩意见同史素萍。我也明确表示放弃对董忠惠遗产的继承,不同意被变更为案件被执行人。执行法院经审查查明,关霞红与董忠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关霞红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以(2012)朝执字第04956号立案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董忠惠于2015年7月25日死亡。另查,孙凤英系董忠惠之母,董忠惠与史素萍系夫妻关系、与董铮系父女关系。本案审查中,经询孙凤英、史素萍、董铮,三人均明确表示,放弃对董忠惠遗产的继承。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执行卷宗材料,听证会笔录等在案佐证。执行法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本案中,被执行人董忠惠死亡,董忠惠的遗产继承人孙凤英、史素萍及董铮均已明确表示放弃对董忠惠遗产的继承。申请执行人关霞红要求变更三人为被执行人,于法无据,应予驳回。执行法院作出(2015)朝执异字第00354号裁定后,变更申请人关霞红不服一审裁定,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关霞红称,被执行人董忠惠向我所借款项已用于其家庭共同生活,应由其家庭成员共同承担,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追加孙凤英、史素萍、董铮为被执行人。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可以裁定变更其遗产继承人为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本案中,被申请变更人均已表示放弃继承权,关霞红仍要求变更其为被执行人,于法无据。复议审查中,关霞红主张本案债务为家庭共同债务,该事实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应通过其他程序另行主张,故对其复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关霞红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 星
审 判 员 高 可
代理
审判员 李 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国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