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刑初534号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对被告人施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作出的(2016)苏0585刑初534号刑事判决书,文字表述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书第1页“〔2015〕535号起诉书”更正为“〔2016〕535号起诉书”。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张朋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潘丽丽 百度搜索“”
施柯柯犯寻衅滋事罪补正笔误裁定书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刑初534号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对被告人施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作出的(2016)苏0585刑初534号刑事判决书,文字表述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书第1页“〔2015〕535号起诉书”更正为“〔2016〕535号起诉书”。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张朋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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