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91民特291号

陈桂平、李明等与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桂平,李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1民特291号

申请人:陈桂平,女1968年3月20日。

申请人:李明,男1982年9月20日。本院于2016年8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之间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赵焱审查此案,经审查,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之间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6月27日经湖北省保险合同纠纷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经双方确认:陈桂平的经济损失为医药费人民币23,829.13元、误工费人民币9,118.6元、护理费人民币4,000元、伙食费人民币555元、营养费人民币555元、交通费人民币555元、修车费人民币1,100元,共计人民币39,712.73元。

二、以上费用,经双方共同协商,由李明全额赔偿,并在签订本协议之日一次性支付陈桂平。

三、调解终结。以上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名后,即具有民事合同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本协议一式四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区法院各执一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