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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特字第4号

龚杏英与艾正群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龚杏英,艾正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龚杏英。系艾正群之母。被申请人艾正群,无业。申请人龚杏英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艾正群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龚杏英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被申请人艾正群系抚州市临川区青云街道办事处黄巢居委会居民,其天生咽喉缺陷无语言功能,后精神失常,于2003年11月13日在抚州食品厂宿舍意外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十二年,现特向法院申请宣告艾正群死亡。经查,艾正群,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凤城满族自治区人,无业,住抚州市临川区黄巢路23号1栋6号。公民身份号码:362501196905080813。与申请人龚杏英系母子关系。艾正群于2003年11月13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8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艾正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艾正群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艾正群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已满4年,经利害关系人龚杏英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艾正群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死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艾正群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海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