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2203号原告李秀青,女,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香菊,女,1957年4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青与被告陈香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秀青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秀青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亚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云鹏 微信公众号“”
李秀青与陈香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2203号原告李秀青,女,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香菊,女,1957年4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青与被告陈香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秀青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秀青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亚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云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