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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民初2203号

李秀青与陈香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秀青,陈香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2203号原告李秀青,女,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香菊,女,1957年4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青与被告陈香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秀青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秀青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亚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云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