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民辖终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振。原审被告周初。
上诉人深圳市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振、原审被告周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602民初22-5号及2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查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已经与被上诉人张振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伯成
审判员 黄连平
审判员 骆志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