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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91民初1104号

宝鸡市颐年苑物业有限公司山海关开发区分公司与高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宝鸡市颐年苑物业有限公司山海关开发区分公司,高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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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1民初1104号原告宝鸡市颐年苑物业有限公司山海关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经理张东来,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汝东,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勃。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颐年苑物业有限公司山海关开发区分公司诉被告高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颐年苑物业有限公司山海关开发区分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诉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颐年苑物业有限公司山海关开发区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鸡市颐年苑物业有限公司山海关开发区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燕峰二0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