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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1043号

贺登云申请执行刘志军高海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贺登云,刘志军,高海霞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043号申请执行人贺登云,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志军,男,汉族。被执行人高海霞,女,汉族。本院在执行贺登云申请执行刘志军、高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查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 海 荣

审判员 召日格图

审判员 高 艳 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智 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