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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恢332号

张磊鉴与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前丰隆屯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磊鉴,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前丰隆屯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332号

申请执行人:张磊鉴,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前丰隆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前丰隆屯村。法定代表人王宗礼,村主任。申请执行人张磊鉴与被执行人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前丰隆屯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胶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前丰隆屯村村民委员会已经履行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丽萍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蔡仙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