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5民初2189号
原告:厦门八六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5878823710。
法定代表人:李鸿庆。
被告:厦门渔人坞宾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降宏。
原告厦门八六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渔人坞宾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厦门八六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八六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八六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八六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建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惠美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