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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7执559号

(1)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卢晓荣、朱伟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卢晓荣,朱伟英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7执559号申请执行人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磐安县安文镇北街**号。法定代表人廖根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文取,男,汉族,住磐安县,系申请人单位员工。被执行人卢晓荣,男,住磐安县。被执行人朱伟英,女,住磐安县。申请执行人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卢晓荣、朱伟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金磐新商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卢晓荣、朱伟英外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卢晓荣、朱伟英的房产已经查封,该房产有其他法院在先查封,申请人同意暂缓处置。而在我院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也没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本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仍应当继续履行偿还本案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7执55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承跃

审 判 员 胡韶光

审 判 员 傅军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杨雅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