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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民初1009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与肖健、刘俊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肖健,刘俊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1009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住所:梅河口市。

负责人:于述春,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洪波,该行客户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肖健,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梅河口市。

被告:刘俊秀,女,199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与被告肖健、刘俊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7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蓝晓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