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3641号
原告:张景奇,农民。
被告:孙玉臣,农民。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宝坻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代表人:李占合,公司经理。
原告张景奇与被告孙玉臣、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宝坻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张景奇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孙玉臣已赔偿损失1800元,保险公司同意赔偿损失2700元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景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申请费120元,合计145元,由原告张景奇负担。
审判员 赵贺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