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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3321号之一

日照彭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9-0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日照彭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3321号之一原告日照彭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上海路909号中盛国际商务港1410室。法定代表人高晖,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经开区钢城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52965T。法定代表人刘大卫。本院在审理日照彭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彭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彭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13元,减半收取9156.5元,由原告日照彭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汪文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