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2142号
申请人:潍坊宏海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张氏街道南张氏二村。
法定代表人:谭亮光,总经理。
被
申请人:江苏常盛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支塘镇(任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卫明,总经理。申请人潍坊宏海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常盛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宏海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常盛管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3000元或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潍坊宏海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以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潍坊宏海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常盛管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3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3235元,由申请人潍坊宏海塑胶科技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春兰
审 判 员 苑振都
代理
审判员 张 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华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