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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执926号

李辉、姚峰等与赵志远、李鸿鹏房屋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辉,姚峰,徐永军,赵志远,李鸿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7执926号

申请执行人:李辉,男,1962年2月11日生,汉族,住鱼台县。

申请执行人:姚峰,男,1976年11月8日生,汉族,住鱼台县。

申请执行人:徐永军,男,1977年9月20日生,汉族,住鱼台县。

被执行人:赵志远,男,1984年1月20日生,汉族,住鱼台县。

被执行人:李鸿鹏,男,1984年4月16日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在执行李辉、姚峰、徐永军与赵志远、李鸿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志远、李鸿鹏的银行存款各30万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金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方东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