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6826号
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将军支路会江巷33号3单元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664428929。法定代表人吴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候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唐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侯建华、唐金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陈德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