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3财保253号申请人张秀峰,被申请人蔡革新。被申请人王国锋,成年。被申请人廊坊市中油华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革新,被申请人苑大存。被申请人施丽华。被申请人廊坊市管道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革新,被申请人永清县美德石油管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锋,申请人张秀峰与被申请人蔡革新、王国锋、苑大存、施丽华、廊坊市中油华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管道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永清县美德石油管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七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王XX所有的新华路华阳小区XX号门市、新华路4号华阳小区XX号门市及冀R×××××重型专项作业车作为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员 刘智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小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