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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3财保253号

张秀峰与蔡革新、王国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秀峰,蔡革新,王国锋,廊坊市中油华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苑大存,施丽华,廊坊市管道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永清县美德石油管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3财保253号申请人张秀峰,被申请人蔡革新。被申请人王国锋,成年。被申请人廊坊市中油华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革新,被申请人苑大存。被申请人施丽华。被申请人廊坊市管道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革新,被申请人永清县美德石油管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锋,申请人张秀峰与被申请人蔡革新、王国锋、苑大存、施丽华、廊坊市中油华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管道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永清县美德石油管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七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王XX所有的新华路华阳小区XX号门市、新华路4号华阳小区XX号门市及冀R×××××重型专项作业车作为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员  刘智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小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