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3861号
原告:李某,居民。
被告:吴某,居民。
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2016年8月15日,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孙在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志鑫 搜索“”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3861号
原告:李某,居民。
被告:吴某,居民。
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2016年8月15日,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孙在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志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