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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民初3861号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3861号

原告:李某,居民。

被告:吴某,居民。

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2016年8月15日,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孙在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志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