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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6执219号

王君泽与覃正富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君泽,覃正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219号申请执行人王君泽,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土家族。被执行人覃正富,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土家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君泽与被执行人覃正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人王君泽申请被执行人覃正富支付151661.5元,被执行人覃正富已支付118790元,余下未执行部分32871.5元。因被执行人覃正富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君泽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726执2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湘兵

审 判 员  覃道辉

审 判 员  徐光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侯 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