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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3执209号

XX与冯辉、杜娇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冯辉,杜娇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03执209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1987年1月10日出生,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冯辉,男,汉族,1986年10月22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杜娇芳,女,汉族,1987年4月15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冯辉、杜娇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控制银行存款,抵押房产暂时无法处置,本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在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执行线索,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三明市天鸿公证处作出的(2016)闽明鸿字第0219号公正书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生龙

审 判 员  陈泽明

代理

审判员  廖明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