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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6执167号

申请人张健与被执行人赵成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健,赵成宝,霍有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6执167号申请执行人张健,1962年7月20日生,汉族,教师,现住蔚县西合营镇小南关村。被执行人赵成宝,男,1964年7月15日生,汉族,教师,现住蔚县西合营镇小南关村。被执行人霍有芬,女,1965年1月9日生,汉族,教师,现住蔚县西合营镇小南关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健与被执行人赵成宝、霍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张蔚阳二O一六年八十日

书记员  刘晓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