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6执167号申请执行人张健,1962年7月20日生,汉族,教师,现住蔚县西合营镇小南关村。被执行人赵成宝,男,1964年7月15日生,汉族,教师,现住蔚县西合营镇小南关村。被执行人霍有芬,女,1965年1月9日生,汉族,教师,现住蔚县西合营镇小南关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健与被执行人赵成宝、霍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张蔚阳二O一六年八十日
书记员 刘晓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