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4826号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法定代表人夏绍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光蓉,女,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该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冉小红,女,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该司员工。被告王静,女,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叶蔚楹,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静、叶蔚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潇予
代理
审判员 张成勇
人民陪审员 郭 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蒋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