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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4622号

刘少龙与侯国太、来松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少龙,侯国太,来松歌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4622号原告刘少龙,男,出生于1989年7月1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晓博,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国太,男,出生于1966年7月17日,汉族。被告来松歌,女,出生于1964年1月12日,汉族。

原告刘少龙诉被告侯国太、来松歌民间借贷诉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6年8月8日向原告刘少龙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限其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截止到2016年8月15日,原告刘少龙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缴诉讼费等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少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建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熊梦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