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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民初1904号

郑守元与应敏、程根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守元,应敏,程根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1904号

原告:郑守元,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330824196504106836),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马金镇崇化街184号。

委托代理人:汪培仁,系开化县金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应敏,女,1971年12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330824197112287265),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三百坞50号。

被告:程根土,男,1965年5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330824196505040015),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三百坞5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守元与被告应敏、程根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涉及衢州市超凡笔业有限公司的债权,而衢州市超凡笔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案件已被开化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守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华 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兰方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