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刑终147号

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王某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刑终147号原公诉机关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个体工商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2月16日被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理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6)苏1311刑初165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6)苏1311刑初16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 莉

代理

审判员  戴建军

代理

审判员  张成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戴玉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