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9执138号申请执行人岳某。被执行人某公司。本院在执行岳某申请执行某公司(2015)万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万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瑞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亚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