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3307号原告冯响。被告陆燕民。
原告冯响诉被告陆燕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冯响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9元(已减半),由原告冯响负担。
审判员 蒋晓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巧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