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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3307号

冯响与陆燕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响,陆燕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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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3307号原告冯响。被告陆燕民。

原告冯响诉被告陆燕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冯响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9元(已减半),由原告冯响负担。

审判员  蒋晓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巧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