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02执304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华,男,1947年12月8日出生,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沧州朝升植物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开发区小元
法定代表人:张瑞华。张志华申请沧州朝升植物油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02民初6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志华于2016-7-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张志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沧州朝升植物油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沧州朝升植物油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02民初624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士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尹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