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第1187号原告刘晓芹,女,回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任福林,男,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受理原告刘晓芹诉被告任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任福林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任福林的送达地址,导致无法通知被告任福林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晓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全部退回。公告费260元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中月
人民陪审员 张新春
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宛欣 关注公众号“”